问: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享受所得税免税资格,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收入,开具了财政统一的捐助收据,其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取得捐赠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