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运输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需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不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境外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款;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税款由境内企业在支付劳务款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