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体育、演艺明星取得的广告代言收入、广告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若缴,按何税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明星代言所取得的代言收入、广告收入,应按“广告业”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