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营业税按何种税目征税?是金融保险业还是服务业—代理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三、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二)保险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代理业”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