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将一笔业务转包给分包单位,转包出去的价款是否可以从公司收入中扣除?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