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占用牧民土地,并向牧民支付了土地补偿费,那么牧民是否应到当地税局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牧民土地一般不属于国有土地,企业占用牧民土地,并不改变牧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应将付给的土地补偿费视同为土地的租金,由牧民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代开租赁业发票交公司。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