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校的食堂承包主体为公司法人,请问该公司法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上述法规、政策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