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运输企业发生这样一笔业务:某房地产公司需要一批地砖,合同约定由改运输公司负责采购并运送。该运输公司采购价为10万元,运费为3万元。合同约定还由运输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运输发票。这项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