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有对外投资和实业投资。现在为了扶持高新企业的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该公司作为一个融资平台,为扶持的企业提供融资,具体情况是,该公司从金融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借款,以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转贷给需扶持的企业,该公司需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上级主管部门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给该公司,并按银行的贷款利率向我公司收取利息,我上级主管部门需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该公司可参考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