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2009年度存在支付运费,未按规定取得运输业发票,造成税款流失。该企业可否以企业名义补缴这笔运输业营业税,税款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该单位不是运输企业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可以你企业名义补缴这笔运输业营业税,支付的税金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