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对某宗地居民5万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迁,并与居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用我公司在该宗地开发的商品房补偿居民,超过被拆迁面积部分(1万平方米)按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被拆迁居民收取,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除拆迁成本外的其他开发成本为3亿元。请问我公司用于拆迁补偿的商品房(5万平方米)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多少?能否适用国税函发[1995]549号的规定按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0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因此,你公司对于拆迁5万平米的等面积补偿可以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