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支付给境外代理企业的付汇事项营业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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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部分货运代理业务需要委托境外代理机构完成,所以会产生对外付汇的情形。想咨询一下这一事项有关的营业税问题:1)我司因境外代理业务的付汇费用可否抵扣我司的营业税? 2)09年最新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我司委托境外代理企业的代理行为发生在境外,我司是否应作为境外代理企业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并代为缴纳营业税?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只要有形成劳务关系,无论谁是提供方和受让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的,都需要在境内对该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因此你公司付给境外代理商的费用可以抵扣你公司的代理业营业税营业额。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境外代理商收取的费用不属于财税〔2009〕111号文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应作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相应营业税。  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因此上述说法正确,但要注意必须是应征营业税劳务,而非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相关的例外规定,如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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