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省属煤炭企业,为统一管理大型设备、提高设备用效率,根据《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能源经[1991]29号),对于井下用大型设备,一直采用内部租赁形式,由机电处下设设备租赁站行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未领取税务登记),向所属各煤矿(分公司性质)收取租赁费(租赁费主要由设备折旧、修理费组成),请问内部收取的租赁费是否交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如符合上述条件,你公司内部收取的租赁费可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