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收取的空调费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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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该公司现有一商场出租给多个商户独立经营,通过自建的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向各商户供冷和供暖,收取商户的租金及空调费(因不方便安装计量表,空调费是按商户承租的建筑面积计算的)。收取的空调费,是按混合销售行为统一缴纳营业税?还是按兼营行为,租金缴营业税,空调费按供应冷气和暖气缴增值税?

答:混合销售中的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与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而出租并不必然要伴随着供冷与供暖,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该公司对租金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供应的冷气与暖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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