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业务应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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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单位欠我工程款350万元达两年之久,现将某处房产交我使用15年抵付工程欠款,我将此处房产以400万元租赁给第三者使用,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应按全额400万元征收营业税,我对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并无异议,但认为计税依据很不合理,应按差额计税为宜。那么,到底该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转租行为目前并不属于差额征税范围,因此应按全额4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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