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请问“自2010年12月1日起”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税款的申报期?即所属期是11月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是否需要按比例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答:自2010年12月1日起是指税款所属期,即11月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