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内容,即(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账面上列支的利息是纯金融机构利息,且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还是=利息+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还是两种方法可自由选择执行?(企业往往选择从高靠,即当账上利息不及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时,想选择按10%的统算呢?)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一)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单独扣除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即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企业不能自行选择,应该按所达到条件去执行对应的扣除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