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据此,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