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在金融机构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自然人在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双方都需要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