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A城一家房地产公司,因有较多B城客户,公司设想在B城设立营销服务点(以分公司形式设立),方便客户。该营销服务点具有一定营销展示内容,并以房产公司在营销点收取客户签约资料,收取客户款项(房产公司在B城某银行开立有售房监管账户),最终在A城以房产公司盖章确认完成签约手续。请问,这样的营销点(分公司)需要在当地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相关税金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为A城,不动产销售收入即应在A地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