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小型国有企业共有职工26人,因经营困难,被改制出售,先由其中5人出资购买并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职工(19人)由新公司签订了4年的用工合同。三个月以后,这19人均投资入股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成为股东。这一情况能否享受国有企业出售免征契税的规定,是否有文件依据?
答:首先要明确相应土地是否系划拨土地,如系划拨土地,将由国土部门收回后以出让方式由新公司受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如果系划拨用地,但由出售企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出售或者非划拨用地出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因此由于已签订了19人的四年用工合同(或同时与其他5名股东也签订了用工合同,不足全部职工),可以减半征收契税,至于后来19人全部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影响改制时享受契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