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但根据(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也就是经济适用房的优惠后的契税和普遍住宅的契税是一样的,并没有突破经济适用房购买的相对优惠呀。(国家规定的法定契税应该是4%还是2%?)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契税的法定税率是3%―5%,具体的法定税率是各地在此税率幅度内确定的适用税率。
其次,经济适用房属于普通住宅,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的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与购买普通住宅适用的契税优惠政策力度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