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筹建的企业在筹建期间注销是否适用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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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某公司为新筹建的内资生产性企业,筹建期间(已购置土地并开建厂房,但仍未开始正式生产经营),现因拟产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公司决定撤资,经公司股东双方协商确定:新公司注销,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由一方股东(也是债权人)继承,另一方股东收回投入资本。该公司的停建注销是否属于上述“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范畴?接收债权债务的一方股东可否享受契税减免优惠?

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股东作为企业投资者不属于债权人,因此所述情况不适用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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