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