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通用设备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生产周期一般为3-6个月,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中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对方支付20%的预付款,生产过程中支付10%的进度款,提货时支付40%的提货款,货到购货方现场经安装调试双方检验合格签字转移产品所有权后,支付20%的安装调试款,质保金10%,一年后支付。请问该笔合同增值税的纳税时点是什么时候,是否为该产品发出的当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贵公司所采用的销售方式应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