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建房屋作为商场,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灯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购进的灯具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