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销售企业对汽车进行装饰后再销售的,是否可以把汽车装饰的收入一同开到汽车销售发票中一并交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汽车销售企业把汽车装饰后再进行销售,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情况,是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可将汽车装饰的收入一同开到汽车销售发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