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使用过的一辆桑塔拉小车,现准备卖给另一个人,请问卖车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如果您将个人所拥有的车辆出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