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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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份购进钢丝绳一批用于产品生产,价值100000元,2007年6月份销售该批使用过的废钢丝绳,价值10000元。该公司销售废钢丝绳如何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多少元?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中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如下: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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