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中是有社会车辆代为运输,在运费结算中是由运输公司代开运输发票进行运费结算,在税务稽查中确定不能进项税抵扣,请问向此情况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本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运输发票符合上述规定,那么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