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的生产设备,能否在认定后补开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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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购进的生产设备,能否在认定后补开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法规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法规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法规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生产设备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补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购进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照法规规定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取得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通过后,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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