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并EMS邮递给客户单位,事后没有查询对方收到与否(系某单位失误)。2010年5月24日对方客户单位来电催开这批货物的发票。经查明,该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时间跨度超过1年了,能否有补救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本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2010年5月24日发现,已过规定认证抵扣期,因此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可凭您单位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