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椐财税[2009]9号文,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那么销售旧麻袋能否按上述税率来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如果不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销售的旧麻袋是自己使用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计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