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煤矿企业井下生产掘进过程中使用的水泥、沙子、钢材等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备注:建造辅助巷道时使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03 5 3 26 巷道”根据上述规定,巷道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3”的构筑物,因此建造巷道使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