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天然气供应;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维修。请问:该公司为客户提供供气管道维护、修理等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是营业税应税劳务?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天然气管道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09”中的“输送管道”,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因此,该公司为客户提供供气管道维护、修理等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