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