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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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2009.10购入一个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2009.12将该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预计出租一年,那么,将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是否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如果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来做转出,则该固定资产大部分的进项税额都没有抵扣,实际上只是有一年用于出租,那样很吃亏,还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来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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