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商发电企业,主要原料为原煤,该公司与一家物流公司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提供铁路线维护及原煤运输,该外商公司以一吨三元的价格给付运费,铁路线维护由物流公司负责,外商公司另外提供火车机车的燃料柴油费用。由于火车机车不属于该外商公司的固定资产,去年给付营运维护费一年300万并且柴油费用不在合同的300万以内,该外商公司外购的已做进项抵扣的柴油用于该物流公司的火车机车上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或进项税额转出。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商发电企业的业务应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情况,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