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车辆抵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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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是工业型企业最近买了一辆丰田车和五菱面包车,都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九、小汽车 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所购汽车如果属于上述应征消费税的车辆,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按规定不可抵扣进项税。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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