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中,第一条:“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问,进口附件所列自用生产型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还需要满足“在投资总额内”么? 即在投资总额以外进口上述材料等仍可以免税么?
答:在投资总额以外进口原材料、消耗品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即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原材料、消耗品不受投资总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