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当一个企业购入一台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发生运输费用,且运输发票收到(可抵扣7%进项税的运费发票} ,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发生的运输费用不能按7%抵扣全额入账,那么运输发票的抵扣联应怎样处理? 不需要认证吗?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另外,国税发[2007]18号规定,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输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货方按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购买方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作废处理。(已经废止)
根据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以下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认证期限延长后以下三个事项需要密切注意:
第一,牢记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照原来的规定在90日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
第三,对于抵扣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18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被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