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对不能抵扣税的规定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解释以及财税[2009]113号对不动产的解释,当纳税人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时是否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上述规定,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属于修缮不动产,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