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依据是什么?具体是哪条哪款?
答:2009年1月1日之前,对于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但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