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是一个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企业,但同时也为其所在地区农民以保护价收购他们的产品,销售他们的产品,可该单位不是农业合作社,是问该单位应不应该就外购的农产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上述提供的情况判断,该单位外购的农产品销售时应当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