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局系某县级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供电,公司有三个小型水力发电站。乙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属于甲公司人员(工资由甲公司发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甲公司三个小型水电站的线路维护管理交由乙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并向甲公司收取0.06元/kw.h的维护费,请问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 供电企业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电网维护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但乙公司不收取电费,仅单独负责维护管理,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的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