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那么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就应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只是规定“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许抵扣进项税,有“销售”二字,没有明文禁止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进项税(比如购进材料修厂房、煤矿巷道)不许抵扣。有人依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但该文件只是对不动产范围作了解释,并没有规定抵扣问题。四川国税系统内部有个关于纳税评估的文件,规定煤矿除回采巷道以外的巷道支出不许抵扣进项税,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增值税转型精神,没有依据。请问:购进材料建造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可否抵扣进项税,如不准抵扣,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购进材料建造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因此,其不动产在建过程中购进的材料等按现行规定不允许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