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地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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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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