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从商业企业购进润滑油做为原材料做进一步加工生成更高一级润滑油对外销售,由于商业企业目前润滑油消费税暂免,但润滑油的源头是从炼厂出来的,本身就带有消费税,管辖该单位的税务机关认为:商业企业不缴纳润滑油消费税,故从商企业购进的润滑油不能做消费税进项抵扣,是否合理?如果不能抵扣请问相关支持的文件是什么?如果能抵扣相关支持的文件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的规定:“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由此可见,对企业销售非应税消费品和免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是不予抵扣外购项目已纳消费税的。因此,该公司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抵扣条件,不予抵扣外购润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