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购润滑油生产变压器油,在缴纳消费税时,可否抵扣外购润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规定,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综上,变压器油属于润滑油的范围,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并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