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地一农户与武汉正大集团签订了代养鸡业务,武汉正大集团提供种鸡和饲料,由该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武汉正大集团全部进行回购,武汉正大集团付给该农户代养费。现武汉正大集团要求该农户提供代养费发票方能付给该农户代养费,对该代养费是否缴获纳营业税,是否可以提供代养费发票,应如何提供代养费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根据上述规定,由武汉正大集团提供种鸡和饲料,与之签订了代养鸡合同或协议的农户代为养鸡,达到要求由武汉正大集团全部进行回购,该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个人农户,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应开具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业发票。